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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发布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10

案例描述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发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的问题。此前,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报告显示,长春长生所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被检测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长春长生接连被曝光出问题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疫苗属于药品”。疫苗共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

案件中被查处的效价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是一种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的疫苗,主要面向3月龄~6周岁儿童接种。案件涉及的另一项不合格疫苗是狂犬病疫苗。狂犬病是迄今人类唯一病死率接近100%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近年来狂犬病报告死亡数一直位居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前列,注射狂犬病疫苗是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措施,而一旦狂犬病疫苗无效,患者几乎没有存活的希望。

尽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上市前强制检验制度,但是违法疫苗案件依然在我国不断发生,本该是预防疾病的武器,但却因此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思政映射点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是一起严重损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我国在疫苗监管与科普教育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和严重问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产生了一系列信任危机,可谓“民之痛,国之悲,道德之沦丧”。

医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儿童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关系生命健康的药物容不得半点侥幸更不允许出现半点闪失。通过“长春长生疫苗事件”让医学生明白,接种安全、有效的疫苗,是现代医学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最经济、最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但应重视疫苗安全问题,无论是研发者、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需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谨慎独、严以律己,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充分认识到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培养专业认同和社会责任感。